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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在张家界景区意外致伤,当地法院高效处理

2009年08月13日 互联网 查看评论

 

        8月6日,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再现感人一幕,申请执行人陈菊莲的丈夫从执行法官手中领得95793元执行款后,紧紧握着执行法官的手,深有感触地说:“真没想到武陵源法院的执行效率这么高啊!四天就执行完毕了我爱人的案子,你们真是为民办事的好法官,谢谢你们!”。


        2007年4月14日,株洲藉游客陈菊莲在世界自然遗产张家界景区十里画廊景点游览时不慎被正在营运的单轨游览电车撞伤,伤情治愈后,经法医鉴定构成八级伤残。陈菊莲因伤残医疗赔偿事宜与组团社株洲市交通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地接社湖南天园国旅张家界旅行社有限公司及游览电车经营单位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纠纷,诉至武陵源法院。2009年4月27日,武陵源法院经审理,就陈菊莲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游览电车经营单位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68681.59元,组团社株洲市交通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赔偿16507.46元,地接社湖南天园国旅张家界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10604.46元。一审宣判后,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陈菊莲均不服判决都提起了上诉,2009年6月22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7月20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武陵源法院院长甄建堂高度重视,对执行局提出,该案申请执行人不仅仅是年迈多病的残疾人,还涉及到游客合法权利的兑现问题,要站在“保民生”的高度,加大执行力度,优先执行,重点执行,确保案款及时足额到位,切实维护好游客的合法权利。执行法官认真阅卷,深入了解案情,针对该案的特点,决定启动执行威慑机制,先将案件信息上网,向全社会公布,然后通过电话、传真等通信工具逐个告知三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后果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慑于法律的威严和网络媒体的监督,被执行人株洲市交通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的当天就将16507.46元赔偿款送到陈菊莲家里,另两被执行人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湖南天园国旅张家界旅行社有限公司也都在法院执行通知规定的5日内将判决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当申请执行人陈菊莲接到执行法官打来的领取执行款电话时,切切实实感受到了该院执行法官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真情厚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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