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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军事制度文化
本章所探讨的土家族古代社会的军事制度,主要涉及中央王朝出于巩固政权与稳定边疆的需要,在土家族地区建立的军事组织与管理制度,包括卫所制度、营旗制度、土军制度以及土军的军事训练体制等。
第一节 卫所与营旗制度
在土家族地区,明清两代封建王朝出于维护政治统治和捍卫国家安全的需要,曾先后实行卫所制度与营旗制度,实施对土家族军队的组织与管理。
一、卫所制度
卫所是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在土家族地区设立的军事组织机构,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土家族地区各土司的监控,防止土家族地区的社会动乱与战争。应该肯定,卫所机构的设立,缓和了中央和土司的矛盾,也维护了国家的统一与安定,有利于土家族人民安居乐业。
(一)土家族地区卫所的分布情况
明清时期,中央王朝政权在直接向土家族地区委派流官同土官实现共同治理的同时,还不断在土家族地区的边缘地带、险要区域驻守重兵、设置卫所,在土家族地区周围建立起军事防御包围圈。各卫由朝廷直接派兵驻扎,开垦屯田,“卫军当无事则荷锄,有事则执锐”。千户所的千户、百户多为已归附的“土酋职官司”,“官不请俸,职纪土官;军不支饷,名纪土军”。土家族地区卫所的分布情况为:在鄂西土家族地区设置了施州卫和大田军民千户所;在湘西土家族地区设置了九溪卫、永定卫以及麻寮隘丁千户所、添平隘丁千户所、大庸千户所;在渝东土家族地区设置了重庆卫及黔江千户所;在黔东北土家族地区设置了五开卫。
关于施州卫和大田军民千户所。“洪武十四年,改置施州卫军民指挥使司,属湖广都司。领军民千户所一,日大田;领宣抚司三:日施南、日散毛、日忠建;领安抚司八……置大田军民千户所,隶施州卫。”“洪武二十三年闰四月,丙申,置大田千户所,隶施州军民指挥使司。先是凉国公蓝玉奏,散毛、镇南、大旺、施南等洞蛮人叛服不常,黔江、施州虽有卫兵,相去悬远,缓急卒难应援。今散毛地方大水田与诸蛮洞相连,宜立千户所守御。至是命千户石山等领酉阳土兵一千五百人,置所于大水田镇之。”据《清史稿》记载,施州卫设在恩施市,辖施南宣抚司和容美宣抚司等三十一土司。“明制,施州卫辖三里、五所、三十一土司。市都里、都亭里、崇宁里,附郭左右中三所、大田军民千户所、支罗镇守百户所。”顾祖禹在《读史方舆纪要》中说,大田军民千户所辖散毛长官司等土司。“大田军民千户所,卫西三百五十里。本蛮地,宋为羁縻柔远州,元日散毛洞,洪武五年定其他,二十三年始置散毛千户所。明军改日大田军民千户所,城周不及三里,隶施州卫。”
关于九溪卫、永定卫以及麻寮隘丁千户所、添平隘丁千户所、大庸千户所。光绪《湖南通志》载:“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二月,湖广千户所夏德忠结九溪蛮作乱。”为了防范土家族地区的“蛮人”再次起义,封建王朝在湘西设置了九溪卫。“九溪、古索口市也,在慈利县西北九十里,二十二都。明洪武中,命东川侯等讨夏德忠立栅守御。其地扼要,为诸路所汇,堪控制苗蛮,后因遍设卫所,遂于兹置卫,名九溪卫焉。”《明史》记载了永定卫与大庸千户所的设置,“慈利……西南有永定卫,洪武中置。二十三年八月,徙于永顺宣慰司之芋岸坪,西北有龙伏关,东南有后平关、黑崇关,谓之永定三关。所属日大庸守御千户所,本大庸卫,在永定卫西,洪武九年四月置,三十一年改为所。日茅冈长官司,在卫东北,正统中置”。明隆庆《岳州府志》载:“麻寮守御千户所,在慈利西北十七都。洪武时以土酋为千、百户,土人为隘丁,汉官为协守,复以百户分戌诸隘。”洪武元年,土官夏克武举土酋覃顺为寨官。二年,仍以覃添顺等土酋为千、百户。领土兵守之,复以百户十人住各隘操备,隶常德卫,后改隶九溪卫,其酋长、隘兵任其耕艺,无赋税。
关于重庆卫及黔江千户所。明朝设立重庆卫,辖酉阳宣慰司和石硅宣慰司,“酉阳宣慰司,洪武五年四月,仍置酉阳州,兼置酉阳宣慰司……永乐十六年改属重庆卫。……石硅宣慰司,洪武八年正月为宣抚司,属重庆卫”。“洪武十一年九月,甲申,置黔江守御千户所。时彭水县知县聂原济言,‘黔江地接散毛、盘顺、酉阳诸洞,蛮寇出没,屡为民患,宜设兵卫屯守,。诏从其言,置千户所镇之。”
(二)土家族地区卫所机构的军事职能
明代湖广土司与元代所置土司的不同之处就是土司制度与卫所制度的结合,卫所机构主要承担军事防御的职能。明朝在湖广行省设立卫所机构,配备大量的军事指挥人员及常备军。明廷规定,各卫设指挥使一员、指挥同知二员和指挥佥事四员;各守御所设正、副千户和百户数员;每卫领兵5 600人,每千户领兵1120人,每百户领兵112人。明廷还规定,在府县设立的卫所归省都指挥使司管辖,各都指挥使司又分别统于中央五军都督府。“明初,设都使司,驻劄省城,各卫隶焉……九溪卫有制兵,有寓兵,其制兵各营所隶兵是也。寓兵各州、县原编勇壮若干名,弓兵若干是也。”
卫所机构承担了两方面的军事职能,一方面,对内,镇压土家族“蛮民”的起义。例如,添平隘丁千户所土官千户覃添顺曾为封建王朝效命,镇压了覃重领导的土家族人民起义。“洪武二年,覃垕反慈利,平章杨璟进讨。命覃添顺犄角攻之,连战至永定,遇逆党田大于千百丈峡。擒之,重败走,伏诛。”另一方面,对外,抵抗外夷的侵略,卫所机构在抗击倭寇的侵略中曾为明朝立下了赫赫战功。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永顺、麻寮等地卫所土兵围歼日本大将军徐海于沈家庄一隅。总督胡宗宪以土官唐仁为前锋军,“胡宗宪继总军务,(麻寮所千户唐)仁请见,陈方略。宗宪奇之,廷入幕,参赞军事。贼势方炽,八路交集。仁或亲督战斗,或决策帷幄。时陈东、徐海有隙。宗宪要(徐)海降,令缚东及麻叶以献,又令(陈)东党攻海,海投水死。未几,复诱获王直诛之。(唐)仁实与谋焉”。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土家族卫所所领土兵参与了抗击倭寇的舟山战役。宁波舟山的倭寇恃险负隅顽抗,总兵俞大猷指挥麻寮、桑植、镇溪等地六千余名土兵,抗击倭寇,焚烧倭寇营地,取得舟山战役大捷。于是,浙江倭寇全部被肃清。
二、营旗制度
营旗制是中央王朝在土家族地区建立的又一项军事组织与管理制度,它始于明代,是对卫所制的一种继承与创新。营和旗是互相独立的军事机构,两者之间没有明确的隶属关系;设置的原则也各不相同,一般来说,营的设置以土兵数量的多寡为依据,而旗的设置是根据地域来确定的。因此,在土家族地区,官阶相同的土司,所拥有的营和旗的数量是完全不等的。
(一)营的编制及组织
营,是土家族土司正规军队的编制,也是土司的常备军机构。一般情况下,只有比较大的宣慰司、宣抚司才可以组建以营为建制的土军,中小土司没有这种编制的土军。土司因势力的大小不同,所建营的数量也多少不一。一个完整的营军建制,由前、后、中、左、右五营组成。其中,中营地位最为重要,由土司应袭长子率领,其他四营则由辖区内大姓或土司亲属、心腹担任首领。各营有土兵100名,营兵必须经过严格挑选,精选各村寨青壮年男丁充任。所有被选中入营者,均供给一定俸禄,“其兵丁每名领工食银三两六钱,米三斗六升,皆民间派”。营兵“一以备捍卫,一以供役使”,是土司政权维护地方秩序的重要武装力量。
据历史文献记载,土家族地区设置营兵的土司有:容美土司、卯洞土司、酉阳土司。其中,容美土司营兵的规模最大,除了设有前、后、左、中、右五营外,另设有前锋营、内前营、内左营、内右营、内局营、内中营以及火器营、亲将营、标营、客星营等。卯洞土司也设有“中、前、后、左、右”5营,5营各设总旗1员,旗长1员,旗鼓1员。酉阳土司“设立五营,副将五人,守备五人,千总二十人,把总四十人”。
(二)旗的编制及组织
旗,是寓兵于农的一种组织机构,它既是一种军事征战组织,又是土民守土务农的单位。凡土司辖区内的居民,均编入相应的旗内。旗的称谓各异,不同土司对旗的命名均不相同,同时,旗的多少也反映出各土司之间兵力的强弱与人口的数量。
据乾隆《永顺府志》记载,永顺土司共有75旗,各旗兵丁平时散居于乡间,从事耕耘,战时则自带粮糗出征参战。该土司各旗的名称为“长利东西南北雄,将能精锐爱先锋;左韬德茂亲勋策,右略灵通镇尽忠;武敌两星飞义马,标冲水战涌祥龙;英长虎豹嘉威捷,福庆凯旋智胜功”。以七字为句,每一字一旗,共五十六旗,后添设“靖谋”二字,计为58旗。此外,为土司服务的有“戎、猎、镶、苗、米房、吹鼓手六旗、伴当七旗、长川旗、散人旗、总管旗,又‘福’字一旗,则系土官的宗族人口”。事实上,永顺土司75旗中,用于军事需要的只有58旗,其余17旗,是为土司提供行政及后勤服务的,不应列入旗兵编制。
保靖土司,为彭姓,其下共领辖有16旗,名称分别为虎、豹、度、智、谋、勇、威、驱、彪、胜、亲、利、飞、良、先、镇。桑植土司,共有14旗,分别是“东、西、南、北、神、灵、贵、顺、威、龙、虎、戎、宗、客”。
容美土司,共有48旗,主要有勋旗、大旗、龙旗、小虎旗、亲随旗、新旗、营旗、领毒旗、山彪旗。在地方志中还记载有东旗、南旗、北旗、西旗、凤旗、云旗、虎旗、龙旗等。《长乐县志》卷十六载:“容美土司,抑勒土民,分风、龙、云、虎等字为旗,旗有长,上有参将、游击、守备,千把总各官,下又有大头目,分管旗长,若干千户,皆有执照。”散毛土司,元明时期曾十分强盛,明末清初则衰败不敌他司。据《来凤县志》卷十六记载:“自有土司以来,惟武力是务,其时散毛则有四十八旗。”卯洞土司则有五营七寨,各以舍把、土目领之。“盖司内之兵农,有事则荷戟以从,无事则务农讲武,其殆则效夫古者寓兵之农之意焉。”
(三)营旗制度的主要特征
土家族地区的营旗制度,是一种十分特殊的军事组织体制,它与明代其他地区的军队建制完全不同。明朝军队的设置,“初设都督府五,指挥使司二十一,留守司二,卫百九十一,守御、屯田、郡牧、千户所二百十有一,宣慰、招慰、安抚长官九十五,番夷都司卫所百有七,各统其军及部落,听巡捕、军器、漕运、京操、守备、征调、朝贡、保塞之政令。大都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所,百有二人为百户所;设总旗二名,小旗十名,大小联比以成军。国大师则诏文大臣总督、提督、参赞军务,而总兵官佩将印领之。即旋,上所佩印于朝,将归第,军回卫所听调。而武臣不得辄下符行军”。尽管土司制度下的5营建制参照了明朝军队组织的构架,但土司又直接统领5营,而且,旗兵也分属大小不一的土司,因此,营旗制度必然助长土司割据一方的野心,土司成为辖区内的最高行政长官及最高军事首领后,往往会拥兵自恃,独霸一方。
土家族地区的营旗制度,又是一种集军事职能与生产职能于一体的兵农合一制度。旗,是按行政区划建立起来的军事组织,“有事则调集为兵,以备战斗,无事则散处为民,以习耕作,土司各分部落日旗,旗各有长,管辖户口……其土民分属各旗”。旗制,以新的方式保留了土家族地区原有的氏族部落的特点,因为村寨的部落酋长在接受朝廷的加封后,转变为拥有军政大权的土司头人。他们在自己的辖区推行封建农奴制度,利用其对土地的占有,通过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形成剥削辖区的居民,将其民户编入兵农合一的“营”、“旗”之中,把营旗兵变为个人的地方武装力量及“家丁”。旗兵,既是土司在民间收取赋税、勒索土民的打手,又是土司之间仇杀、争斗的基本力量。例如,桑植土司向氏与容美田氏,虽然怨恨仇杀不断,但他们也联合攻击其他土司。雍正二年十月,以追缚保靖土司彭泽蛟为名,“纠合土兵四千余,屯扎保靖梭多坪月余,焚庄寨六十余处,掳男妇数千余人,折卖酉阳、施南等处。……其土民向被桑植、保靖二司残虐,动辄杀戮,且骨肉相残,土民如在水火”。
随着土家族地区改土归流的结束,土司制度为流官制度所取代,与土司制度相适应的营旗制度也退出了历史的舞台。改土归流之后,旗作为一种单纯的行政机构,仍然在土家族地区保留下来。“雍正七年(1729年),改土设县,割南北两旗之地归桑植,将辰、东、雄、将、锐、爱、镇、武、标、战、龙、威各旗之半,并先、锋、韬、茂、策、通、盖、飞、马、勇、祥、虎、捷、庆、旋、胜等旗,归龙山。其在永顺境者,则辰、东、雄、将、锐、爱、略、镇、武、标、战、龙、威各旗之半,并西、能、精、德、勋、灵、忠、敌、星、义、冲、水、英、长、豹、凯、智、功各旗也。又福字一旗,则系土官宗族,散居各乡,今分属永、龙两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