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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家族简史——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土家族(三)

2012年07月16日 来源:www.33519.com 编辑:3351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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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中国建立初期土家族地区的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于长期受到帝国主义的掠夺和战争的破坏,与其他地区一样,土家族地区经济萧条,人民生活困难。为了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和发展生产,使人民的生活能够尽快安定下来,我国开始了有计划地经济建设,土家族地区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
  
    (一)国民经济的恢复(1949-1952年)
  
    1949-1952年,属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了摆脱经济困境,促进国民经济的良好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在这一时期,我国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确立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
  
    首先,对官僚资本进行没收和改造,这主要是没收了由国民党政府经营的企业和国民党大官僚资本家所经营的企业。为了保证对官僚资本的顺利接收,人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措施,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不要打烂旧机构”和“保持原职员原薪原制度”。在土家族地区,如来凤县与酉阳县的银行、龙山县的邮电局及交通运输企业等,抗战时期及新中国成立后先后被人民政府没收。为了保证对官僚资本的顺利接收,土家族地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制定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不要打烂旧机构”和“保持原职员原薪原制度”。官僚资本没收后,其企业和财产转交为国家所有,这就使人民政权直接掌握了国家的经济命脉,为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
  
    其次,肃清帝国主义在华的经济势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立即着手肃清帝国主义在华的侵略势力,其中最主要的措施就是收回海关,结束帝国主义对我国海关的霸占和控制,从而阻断帝国主义向我国倾销商品和掠夺原料,有效地保护了国内民族工商业的发展。
  
    再次,对外贸易的统一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帝国主义列强凭借着与晚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在我国开辟通商口岸,控制我国的对外贸易,使我国进出口贸易服从他们的需要,大势掠夺我国各族人民的物质财富。土家族地区的桐油、茶叶、药材等土特产品曾是他们争相掠夺的主要物品。美国商人为了掠夺桐油,在沅陵、洪江常德等地建有炼油厂,各地炼油厂每年加工的桐油在4.5万~10万斤。永顺县每年被美商掠去的桐油达260万斤。1893年,英国商人垄断湖南茶市,杀价收购,使“华商无计可施,……湘商又亏一百余万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人民政府实行外贸管制,根据国家利益确定对外贸易,从而掌握了对外贸易的主动权,土家族地区的对外贸易活动得到了国家政权的坚实保障。
  
    2.稳定金融物价
  
    新中国成立初期,解放战争刚刚结束,工业减产、停产,农业歉收,加上帝国主义对我国实行经济封锁,国内私商又乘机抢购物资,囤积抬价,造成国内大多数地区,包括土家族地区财政困难,物价飞涨。1950年,恩施专区3月份的物价指数就比年初上涨两倍,人们深受通货膨胀之苦。为了扭转这种局势,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加强税收,土家族地区主要是以当时国家颁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为指导方针,按照中央规定统一税收机构,统一税收政策,统一税收管理。在农村,改田赋为农业税,并且为了打击地主阶级,限制农村里的经济剥削,中央人民政府还颁布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和《农业税实施办法》,规定农业税实行金额累进税制。农业税征收实物(稻谷),由粮食部门统,征收,然后折合现金上缴财政部门。
  
    二是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0年初,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确定这批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均折实物计算。1950年4月,恩施专区、下署各县都成立了公债推销委员会,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由于公债采取“实物保本,按期付息,奖励储蓄,公私两利”的原则,受到了土家族人们的欢迎。例如,来凤县分派的任务是3500份,有人一次就认购100份,结果认购大大超过分配数;鹤峰县分派的任务是2 000份,后来也超额完成。
  
    三是打击金银铜币投机活动。为了限制由于金银铜币引起的市场物价波动,土家族地区人民政府一方面限期收兑国民党政府发行的金圆券、银元券等,使人民币迅速占领市场;另一方面,颁发金银的管理办法,宣布禁止金银自由流通,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举办折实存款,负责挂牌收兑,对非法的金银投机活动严厉禁止,并发动广大群众揭发检举。如湘西行署严厉禁止商贩使用银元和铜币进行购销活动;大庸县对有的商店囤积食盐、拒收人民币,黑市用银元交易的行为进行了惩罚;来凤县人民银行向市场投放人民币,组织群众拒用银元,对黄金、白银采取准许私人持有,严禁计价流通,可向人民银行兑换的政策。由于实行政策果断,金银铜币投机活动迅速得到控制,例如,1950-1952年,来凤县共收兑黄金1778. 17克、白银57252克、银元13532枚。1950年底,恩施专区银元使用基本结束,人民币占领整个流通领域。
  
    这些调控措施,对于稳定市场物价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例如1951年,恩施专署通过运用行政力量与物资手段进行干预后,价格得到较快回落;恩施工商界还联合成立物价管理领导小组,对主要商品进行议价。1952年恩施专区物价逐月回落,综合物价指数以1951年12月价格为基数,1月份价格指数为962%,12月份为83.2%。
  
    3.建立国营商业,夺取市场领导权
  
    新中国成立初期,投机商人常常为了自己的利益,破坏当时的经济秩序,造成市场的混乱和物价的上涨,严重破坏了社会生产,人民的生活也因此受到了侵害。为了制止投机资本的破坏活动,政府采取的措施有:
  
    第一,建立国营商业。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商业经济新旧交替,市场紊乱,商人顾虑观望,城乡物资不能交流,商业趋于停顿。鉴于这种情形,政府决定立即建立国营商业,增加物资流动,带动私营商业发展。咸丰县1950年初就建立了第一家国营商店,并且在一些乡镇圩场也纷纷设立国营贸易商店和贸易小组。1950年底,龙山县贸易商店在召市、茨岩、贾市、苗市、红岩、靛房、内七、桂塘等圩场设立了贸易小组。在该县的里耶镇,不仅设有国营贸易商店,而且还于1952年4月成立了供销合作社。这样,在里耶就出现了国营商店、集体供销社、私营商业三家同时发展的新局面,市场出现了新的繁荣景象。
  
    第二,整顿商业市场。政府控制主要商品,打击投机,平抑物价,加强对主要生活日用品,如粮食、纱布、食盐等的收购和调运工作,从而保证市场供应。1949年底,永顺县城曾流传谣言说,土匪已将永顺围困得水泄不通,盐运受阻。此谣言弄得人心惶惶,人们纷纷抢购食盐,一时食盐供应非常紧张。永顺贸易公司立即从王村调运食盐,十四艘盐船很快到达永顺,盐价迅速稳定。为稳定市场价格,整顿市场秩序,恩施专署也积极采取了多项措施:如组织力量从各地调集粮食,在重点地区低价抛售,保证居民用粮基本需要;1950年11月30日,专署指示逐步改造“燕儿客”(一种沟通城乡物资的商贩),对其进行登记,规定他们的经营商品种类及经营规则,不准在山货内掺假,不许强迫介绍和无理索取佣金,不准压秤,价格须公平;贸易公司有重点地大量抛售物资(如棉纱、棉布、土布等)协助平抑物价,与不法私商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1951年宣恩县投机商也制造盐荒谣言,市场多次出现抢购现象,当地政府和商业部门迅速调剂食盐5874担,零售价立刻由每斤0.28元降至0.26元。
  
    第三,加强市场管理,其主要做法有:实行工商业登记办法,未以核准,不准开业;严格管理市场交易,建立交易所,实行主要物资的集中交易;控制市场价格,保护国营商店的牌价不受干扰;取缔投机活动,对投机分子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保护正当的私营工商业。
  
    第四,积极调整公私关系。一方面,调整公私工商业关系。对私营工业,主要是扩大对私营工业的加工订货和产品的收购,把私营工业逐步纳入到国家计划的轨道上来,使其按照国民经济的需要进行生产,并通过工缴费和货价使之取得合理利润;在商业上,调整公私商业的经营范围和价格,在经营范围上适当扩大私营商业经营的商品品种,在保证价格稳定的原则下紧缩国营零售商业;在价格政策上,适当调整零售与批发之间、产区与销区之间、季节与季节之间、原料与成品之间的价格比例,使私营商业有利可图,以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调整不合理负担,在保证国家财政需要的前提下,适当地减轻人民负担。由于采取有力的措施,国家迅速地掌握了市场,抵制了投机资本的冲击,基本上稳定了物价,土家族地区的生产也很快得到了恢复,经济开始出现繁荣的景象。
  
    4.农村土地改革
  
    建国初期,政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农民协会组织条例》、《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等一系列文件,为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在政策上和策略上作了充分准备。1950年冬季,农村的土地改革陆续开展,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对富农由征收多余土地财产,改为保存富农经济,因为富农经济拥有较多的资金、畜力和农具,经营规模较大,生产效率较高,在一定时期内对发展农业生产有利;二是将没收地主全部财产的政策改为仅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其他财产不予没收;三是注意团结和保护中农,这是保证土地改革顺利完成的一个关键;四是小土地出租者出租的土地,只要不超过当地平均每人占有的一倍,可不予征收。至1952年冬,土家族地区的土地改革基本结束。土地改革使广大的土家族农民拥有了自己的土地,分得了较为充足的生活物资,抑制了贫富差距。如贵州沿河县土改前,地主人均占有耕地0.66公顷,中农、贫农、雇农人均占有耕地0.11公顷,土改后,地主人均占有耕地0.12公顷,中农、贫农、雇农人均占有耕地0. 17公顷;四川黔江土改以前,雇农每10人才有1亩地,每12人才有1间房屋,土改后,土地、房屋拥有量人均分别为7. 95亩与l间多;湖南省大庸县在土改中,除了没收地主的土地、房屋、耕牛和粮食外,还没收黄金143两、金器596件、白银407两、银器205件、银元10 675,块。至1952年5月,湘西州10县有26.8万户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得田地3. 578万公顷,分得房屋8.5万间,耕牛1.3万头,粮食1.85亿公斤。人们劳动的热情被重新调动,农村生产力得到了极大解放,土家族地区的经济结构也因此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为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经过三年艰苦努力,到1952年底,我国恢复国民经济任务已基本完成。从1953年起,我国进入了开展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和有计划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这也就是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时期。在这一时期内,我国进行了一系列运动与改革,以保证完成所规定的基本任务。
  
    1.农业合作化运动
  
    土地改革运动基本完成以后,各族人民的生产积极性高涨,农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但当时在农村中又重新出现两极分化的迹象,一些贫苦农民由于缺乏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仍然无法摆脱困难局面,而有的农村却又出现一批新富农。此外,土地改革后,我国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的是小农经济形式,这种小农经济的农户无力采用先进技术,无力抵御自然灾害的侵袭,也难于实现扩大再生产。因此,要使农业的发展与工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防止两极分化,就需要改变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农业模式,引导农民走农业合作化的道路。采取的办法就是利用互助合作的形式,引导他们走集体化的道路,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土家族地区的农村合作化运动经历了农业互助组、初级农业合作社和高级农业合作社的发展道路。由于农业生产互助组符合土家族群众在插秧、打谷、挖土、薅包谷等农忙活动中相互换工、帮工的传统习俗,因而得到迅速推广。1952年,湘西10县建立临时互助组9112个,入组农户47175户,占农户总数的12%;建立常年互助组946个,人组农户5162户,占农户总数1.3%。互助组可以统筹安排劳力、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分配,提高生产效率,而且生产资料与收获归个人所有,能够实现增产增收。实践也证明,互助组比个体劳动更具优越性,因此要求加入互助组的农户越来越多。贵州沿河县通过开展以互助合作为中心的爱国增产运动,以层层试点来推动互助组的发展,1953年底,全县互助组发展到4 312个,参加农户达24 675户,占全县农户的43%。至1954年,土家族地区各地参加互助组的农户多达50%左右。如恩施州,临时互助组达38 820个,参加农户25.13万户;常年互助组5162个,参加农户4.31万户,组织起来的农户达到66.5%。湘西州10县互助组发展到27594个,入组132019户,占农户总数的33.22%。
  
    互助组虽然在生产实践中显示出了较大的优越性,但互助组毕竟只是一种劳动组合,尚不是土地和产权组合,因此规模效益还是有限,且仍然是较完整的私有产权。为了促使它更好的发展,政府又开始引导合作组向初级农业合作社过渡。1953年初级社在土家族地区开始试办。1953年10月,咸丰县试办燎原、晨光、太平3个初级农业合作社,这3个初级社成为恩施州最早的初级社。同年,永顺县也在大坝、塔卧、西元等地试办3个初级社。1954年,初级社在土家族地区开始得到兴建,1955年,各地出现初级社的发展高潮。恩施州在1954年春,选择了几个条件较好的互助组试办了8个初级社。年底,初级社发展到58个。到1955年底,全州初级社猛增至14387个,入社农户达30.2万户。1955年上半年,湘西州建立初级社376个,人社农户7 913户,占农户总数的2.O%,而到了同年的下半年,初级社就迅速发展为4700个。
  
    参与初级社的农户只是以私有土地人股的形式参与合作社,拥有完整的土地自主权。然而,国家的政策目标是要实现对生产资料的高度产权和大规模的劳动组织形式,发挥整体优势,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可见,初级社与国家的战略目标存在明显差距。因此当初级社刚开始运作尚未充分发展时,国家便紧锣密鼓地筹划高级农业合作社的建设。1955年夏,恩施州兴办了宣恩火农庄、鹤峰万世坪农庄、恩施新华农庄等25个高级社。至1957年,全州高级社达2972个,人社农户43.55户,占总农户的93.43%。1955年,湘西州也开始试办高级社。湘西州就建成高级社3997个,入社农户占总数的98.3%,后通过调整,保存高级社3897个。至1957年,土家族地区农村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
  
    高级社的建立,使得农户土地无偿地转为集体所有,其他重要生产资料,如耕牛、大型农具等都折价归公,统一使用,实行按劳分配。入社成员可以使用一定面积的公有土地作为自留地,自行经营;生活资料、小型农具、家禽家畜等仍属社员私有。
  
    2.个体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3年,我国有计划地对个体手工业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在改造中,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采取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的方法,和“从供销人手、由小到大、由低级到高级”的步骤,通过合作化的道路,将手工业个体所有制逐步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根据不同情况,先后建立手工业供销合作小组、手工业供销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这三种组织形式。1954年,恩施城关成立了前进缝纫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曙光藤椅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同年,宣恩县对684户个体手工业进行了改造,组织手工业合作社70个,入社1356人,占原手工业者的90.7%; 1956年2月,建始县共组建手工业合作社52个,人社1741人;1956年底,鹤峰县建立28个手工业合作社(组),巴东县组建城镇手工业合作社31个,人社个体手工业247户。至此,恩施地区各县完成手工业改造,共建有手工业合作社321个,拥有社员9870人。同年底,四川省酉阳县组建了37个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社员1437名,2个供销生产社、社员33名,43个生产小组、工作人员422名,共计手工业从业人员1892人,占全县手工业从业人员的90%以上。通过上述三种合作化形式,使手工业经历了由低级到高级,由分散到集中,由手工业到机械化生产的发展过程,土家族地区实现了对个体手工业的社
会主义改造。
  
    3.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
  
    建国初期,对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根据自愿原则,在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领导下,通过各种形式加以组织,使他们逐步过渡成为社会主义商业。过渡的主要形式有以下两种:(1)合作小组,它受供销合作社领导,成员统一向社会主义商业承揽经销、代销或代购业务,统一组织货源,销售由各户自己进行,盈亏自负,保持商业个体经营的特点。(2)合作商店,它能克服资金分散所造成的进货方面的困难,能够合理地调整商业网和组织商业劳动,扩大经营能力。
  
    4.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国家把对资本主义经济采取改造的方针,使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改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这是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决定的。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把资本主义经济变为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也称之为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国家把公私合营企业的利润分成四个部分,通过所得税、奖励金、公积金的分配,把股东所取得的股息限制在企业利润的20%左右。第二阶段,把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变为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即全行业公私合营阶段。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对资本家的赎买由分配利润制度改为定息制度,即资本家按照合营前的资本总额在一定年限内,每年领取5%的定息,企业的生产关系也因此发生了根本变化,资本家已经完全失去了对企业的生产资料支配权和对企业的管理权。土家族地区响应国家号召,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有计划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1955年5月,湖北建始县政府召开市场工作会议,传达中央“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改造”的方针,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1956年1月,恩施城关26个行业全部过渡为国营商业门市部,恩施龙凤区204户私商全部过渡为供销社企业。当月底,恩施地区8个县城关3 366个从业人员中,已过渡为国营商业的占36.4%;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的占30.8%;组织合作商店的占22.03%。来凤县宣布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在恩施、建始、巴东、宣恩、来风、利川6县农村中,3601个私营工商户过渡为供销合作社的占29.4%;实行公私合营或组织合作商店的占50.1%;其余的也都与国营商业单线挂钩,实行公私经销或代销。2月10日,建始县宣布全县889户、1036名私商改造结束。至1956年底,恩施地区私营商户6 306个,过渡为国营企业占28.6%,公私合营占13.9%,合作商店占34.5%,经销、代销店占23%,私营工商业改造已达95%。总之,至1956年底,土家族地区的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宣告基本结束。社会主义三大改造,使土家族地区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导地位的经济基础建立起来。
  
    (三)“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1958-1960年)
  
    第一个五年计划完成后,土家族地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1958--1960年间,我国出现了“大跃进”运动,全民的“以钢为纲”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高潮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
  
    1.大办钢铁
  
    当时认为,要使国民经济高速度发展,必须大力发展钢铁工业,于是大炼钢铁成为压倒一切和实现全面“跃进”的中心任务。为了快速地完成任务,当时实施的主要措施就是大办钢铁,保证钢铁产量,要求各部门各地区都要把钢铁生产放在首要地位;组织大兵团,大办小高炉,号召“全党全民行动起来,鼓足干劲,苦战四个月”完成任务;组织各行各业围绕“钢铁”中心“大办一切”,大包大揽,“大而全”、“小而全”。大办钢铁运动迅速在土家族地区展开。例如鹤峰县,根据任务需要,调集农村43%的劳力参加,先后建起土高炉300多座;思南县共建土高炉163座;龙山县组织8万多农村劳力炼钢,建起大小土高炉1 000余座。大办钢铁运动,由于不遵循客观规律,急于求成,不仅没有锻造出合格的钢材,而且还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恩施地区毁林就达300多万亩,得不偿失。
  
    2.人民公社化运动
  
    1958年8月以后,全国农村普遍开展人民公社运动,提出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原则,要求人民公社首先要“大”,即组织规模比农业生产合作社大,经营范围比农业生产合作社大。其次是“公”,即把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和经济组织合而为一,把农村中原属全民所有的企业下放给公社管理,使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经济增加若干全民所有制成分;把社员的自留地、家畜、家禽、家庭副业等收归公社所有;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大搞公共食堂、幼儿园、托儿所、幸福院等公共事业,实行工资制和粮食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用餐实现食堂化。土家族地区也积极投入到了人民公社化的运动当中。1958年8月底至9月初,湘西州在保靖、泸溪、古丈、吉首试办了4个公社试点社。9月下旬,全州各地一哄而上,将原来的3 997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迅速合并升级为143个人民公社,全州实现了人民公社化。1958年9月5日,当时的中共恩施地委召开扩大会议贯彻中共八届二次会议精神,认为现在的几十户、几百户、小型单一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已不能适应工农业飞跃发展的需要,迫切要求把小社并为大社,把单一的农业社建设成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兵互相结合的人民公社。自此以后,恩施州地区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出现高潮。至10月18日,全州建立集体所有制人民公社107个,以国营农场为主体的全民所有制人民公社17个,参加公社农户达到99%。到1958年底,办起食堂15309个、托儿所9125个、敬老院559个,建立了9个民兵师、119个团、835个营、3082个连,民兵总数为481014人,全地区实现人民公社化。
  
    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土家族地区几乎所有财产都归属于人民公社,人们虽然共享资源与利益,但是土地产权模糊,社员的主体意识淡薄,权益与义务失衡,缺乏劳动责任感,其必然后果就是人们出工不出力,生产效率低下,生产力遭到了严重破坏,人们的生活出现困难。鉴此情况,国家开始调整人民公社体制。1961年,国家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经济体制,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对土地、劳力、耕牛、农具“四固定”,停办公共食堂,划给社员少量自留地。同年8月,开始清理“共产风”,纠正“一平二调”,给社员退赔财物。经过调整,农村生产又有所发展。但是,自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前实施的“三自一包”、“四大自由”等政策遭到批判,农村的自留地被收回,实行合队并社,扩大社队规模,向大队或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过渡,并推行“大寨式”记工法和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这些举措严重损害了土家族人们的生产积极性,阻碍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1958-1960年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一次探索。虽然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希望早日摆脱贫困生活状况,盼望中国早日富强的迫切愿望,但是由于急于求成,片面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片面强调速度,没有注意有计划发展国民经济的原则,忽视了客观经济规律。它给土家族地区的国民经济造成了损害,这主要表现为: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降低;农村劳动力无偿调动,损害了群众的利益;林业遭到毁坏,导致生态环境恶化;体制变革过大,与当地的社会发展不相协调。
  
    (四)国民经济的全面调整(1961—1965年)
  
    1961年,国家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和颁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后,国家经济出现新的转机,逐渐扭转了发展中的被动局面,土家族地区的社会经济也随之出现了新的面貌。
  
    1.对农业进行及时调整
  
    调整的措施主要有:  (1)调整人民公社的所有制和分配关系,重申以生产队(即原来的生产小队,规模大体相当于过去的初级社)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公社、大队和生产队)集体所有制。大庸县于1961年3月调整公社体制,将9个大公社119个大队,恢复到1958年人民公社化前的34个公社和404个大队、2969个生产队,实行队为基础。1961年,恩施地区各地对社、队的规模也进行了适当调整,全地区65个社改为66个区、7个县辖镇,原来756个管理区改为766个公社、26个区辖镇,生产大队由2948个改为3 247个,生产队由24341个改为26461个,公共食堂至当年6月份全部停办。公社和大队不得随便调用生产队的资金、物质、农具、设备、林木和牲畜等,社员个人的生活资料以及小农具等生产资料属于个人所有。(2)减少粮食征购,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国家规定在产区收购时,应给农民留下必要的自用量,同时提高粮食和一部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大庸县于1965年10月,根据规定将粮食三年的征购任务稳定下来,丰收年景通过超产、超购、超奖励的办法适当多购,一半超购粮价格高于统购粮的30%,另一半还可获得化肥等奖励。(3)恢复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集市贸易。根据国家政策与实际情况,土家族地区各级政府及时调整工作部署,规定社员可以从事家庭副业,包括耕种自留地,饲养家禽和牲畜,进行家庭手工业生产,以及从事采集、渔猎、养蚕、养蜂等副业生产;社员家庭副业的产品和收入归社员所有,由社员自行支配,在完成国家定购合同之后,可以拿到集市上出售。1961年6月,恩施地委转发了农村部长会议《关于贯彻执行夏收分配政策若干具体办法的意见》,对社员的自留地作了如下规定:在原有自留地三到五分基础上扩大一亩左右,超过这个标准的,这次一般不作处理,个别超过太多或是侵占集体土地的,经民主讨论可以通过补工、补肥、补种子后予以收回,但不能强行没收。8月15-22日,恩施地委召开县委书记、县长会议,进一步提出为战胜灾荒,在不影响冬播的前提下,可以给社员每人借一至两分地种菜、种晚秋作物,谁种谁收;在不侵占集体土地、不大片开荒、不影响集体投工投肥的前提下,允许社员在房前屋后再多挖一些零星荒地;要搞好劳逸结合,按规定给社员放假,秋收后可以多放几天假。会议还决定减少粮食征购任务,1961年减到1.8亿斤,1962年减到1.65亿斤。自留地和开荒地生产的农产品,不计口粮标准,不征收农业税,不计统购,但鼓励生产队和社员将产品卖给国家。银行和信用社发放短期的周转贷款,扶助生产队和社员发展副业生产。  (4)调整管理体制,强调集中统一,使生产成本、管理费用与社员分配的比例得到有效处理,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5)加强各行各业支援农业,特别强调工业对农业的支援,如大力增加化肥、农药、农业机械等的生产量和供应量。土家族地区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加大,1963年,恩施地区基建计划中,对农业和支援投资占了总投资的66.2%。所有这些调整农村经济政策的规定,对提高人们生产积极性,发展农业生产,活跃农村市场起了很好的作用,使土家族地区的农业生产得到了较快的恢复。
  
    2.对工业采取一系列调整措施
  
    (1)降低工业生产计划指标,对缺乏原材料、生产成本高、产品质量低的工业企业,实行“关、停、并、转”,集中物资、资金和技术力量办好重点企业,并提高轻工业产值在工业总产值中所占比例。鹤峰县根据社会需要和燃料、动力、原材料供应的可能,坚决压缩工业生产;对盲目兴建的成本高、亏损大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退回升级过渡为全民所有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961年,恩施地区工交战线经过调整,原来171家单位保留41家,压缩107家,合并1家,关闭19家,转产3家,职工由年初的32 762人降至年末的17832人,下降45.6%。其中冶金企业由15家减为2家,化工企业由15家减为2家,机械行业由14家合并为10家。1961年初对全地区669个大小基建项目进行清理,除1960年完工交付使用191个项目和经省批准收尾50个项目外,其余428个项目全部停建,基建队伍也由8578人减至3224人。全地区全民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比三年大跃进时期下降47.33%。①(2)加强日用工业品生产,解决土家族人民的生活急需。一方面,在动力、燃料、原料和设备的分配上,优先保证日用工业品和手工业品生产的需要,另一方面,积极组织力量,恢复轻纺工业中传统手工业品和一般轻工业品生产。1962年,龙山县投资50万元在红岩溪办厂,并在动力、燃料、原材料和设备等方面大力协助,使得日用工业品的年产能力大大提高,有效满足了当地土家族人民的生活之需。此外,土家族地区还组织生产了塑料、化纤、玻璃纤维等工业原料,以补充农业原料的不足。(3)采取一系列的奖励、保护政策,恢复和发展土家族地区的经济作物生产,增加轻工业生产的农产品原料。鹤峰县采用鼓励、奖励、提高收购价格等方式,鼓励农民种植经济作物,如棉花、茶叶、油料、麻类、甘蔗、烤烟、甜菜等,效果显著。其中茶叶产量1958年达10250担。由于大跃进,大批茶园被荒芜、毁坏,茶叶产量大幅度下降,1962年下降到6742担。自1963年起,鹤峰县政府提出“以茶为主,粮茶并举,以农养茶”的生产方针,并采取一系列的奖励、保护政策,1966年,茶叶总产量又恢复到了1958年的生产水平。古丈县通过一系列措施,经济作物的种植也得到了发展,其中,茶叶1962年为210斤,1965年达到381斤;油菜子1962年为440斤,而1965年便达到了1198斤。
  
    3.对商业进行大规模调整
  
    由于大跃进时期片面发展重工业,忽视了轻工业生产与农业生产,从而导致了土家族地区农副产品供应紧张,日用工业品严重短缺,物价大幅度上涨,为此,当地政府及时采取措施来缓解这些困难。主要措施包括:(1)调整商业经济体制。首先,将商业行政部门同商业企业分开,恢复和建立各级专业公司。1961年9月,宣恩县将国、合分开,恢复供销社渠道,由商业局统管工业品、副食品、饮食服务、五金机械、医药等5个部门。其次,恢复撤销或合并的农村供销社。1961年9月,龙山县将商业局与供销合作社分开,商业局下设百货、盐业、饮食服务等6个公司;供销合作社下设贸易、农业生产资料等5个公司及城郊、石牌等区供销社和46个公社供销合作社。再次,将拆散的合作商店、合作小组恢复起来。19 61年,龙山县里耶镇将个体商贩和合作社商店(组)划出国营企业和供销合作社,并重新进行登记、发证,成立了3个合作商店,2个合作小组。(2)恢复集市贸易,充分发挥集市贸易调剂余缺、补充国营和合作商业经济的功能。1962年底,龙山里耶镇对集市贸易进行重新开放,市场交易活跃,当年市场销售总额就达260万元。
  
    恩施地区在这期间手工业社、供销社、贸易市场迅速兴建。恢复手工业社291家,从业7 300多人。对1958年被撤销的供销社着手重建,598个公社供销社迅速恢复,建立集市贸易场所40多处。各级政府对手工业与商业问题都进行了专题研究,强调进一步恢复和发展手工业生产,组织好城乡物资交流,对集贸市场的管理要求做到放而不乱,管而不死。可见这些措施的采取,有利于土家族地区商贸活动的发展,对于促进物资交流,缓解供求矛盾,平抑物价,改善城乡土家族人民生活,推动当地的生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总之,通过以上措施,及时有效地纠正了当时的错误决策,在农业、商业,以及交通、水利、电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土家族地区经济的恢复,并为以后当地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五)“文化大革命”期间(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指导思想占据了统治地位,整个社会动荡不安,经济建设陷入停顿,土家族地区经济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干扰与损害,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
  
    农业方面  (1)取消农民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经营。鹤峰县当时就只允许集体经营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社员被禁止或限制饲养家禽、家畜,否则就被没收或毒死;社员自留地只准种菜,不准种粮食和其他经济作物,违禁就被拔掉或无偿归集体所有。社员在房前屋后及田边地角的果木树,被当作“资本主义的尾巴”砍光;限制农户私人饲养母猪和多养猪,1968年存栏数、出栏数比1964年分别下降19.7%、22%。大庸县将农副产品分派生产队或农户家里,农民的鸡、蛋、破布、废品规定有交售任务,每年秋后交售,仅1975年10月全县有31个公社集中社员交售农副产品、废品45次,交售总值44.3万元。(2)“以粮为纲”,即片面强调粮食生产,限制多种经营,把发展多种经营作为“重副轻农”、“金钱挂帅”的资本主义倾向加以批判,造成很多地方单一发展粮食生产,不少地方甚至毁林开荒、围湖造田来增加粮食。来凤县的经济作物就遭受到了严重损失,在1958-1978年,由于为粮食生产让道,油菜生产陷入停滞,栽种面积只在2万亩左右;烟草产量1952年达8560担,1961年只产381担;其他的经济作物生产,如柑橘、桑蚕、苎麻、甘蔗等也都受到了影响。龙山县1958年桐油产量达3.7万担,1969年为35263担,由于强调“以粮为纲”,桐林被人为毁坏,1970-1976年,桐油总产为130592担,平均年产量18656担,其中1975年仅为9 26担。(3)改革所有制关系,破坏按劳分配原则,强迫扩社并队,任意改变“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鹤峰县在收益分配上推行“大寨工分制”,取消评工计分,采取平均主义的计分方法,不再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1967-1970年,该县农业总收入以年平均6.1%、总投入以年平均3.4%、净收入以年平均1.9%、分配以年平均6.1%的速度递减,农业生产严重下滑。1971年-19 75年,土家族地区普遍开展“农业学大寨”、“普及大寨县”的运动,坚持“以粮为纲”,劳力高度集中,“大批促大干”,对农民限制越来越多,生产效益也越来越差。(4)脱离实际,忽视生产规律。如在生产方式、品种等方面,大搞“一刀切”,不搞因地制宜与因时制宜,完全不顾及土家族地区的地理环境,造成农作物普遍减产或绝收,人们生活困难。1971年,大庸县推广双季稻,许多海拔在1000多米以上的山区也要求种植,并且规定全县各地统一提前播种育秧的时间,由于不能因地制宜,以致早稻烂秧,双季稻减产,1976年又强调“双季稻是方向稻”,盲目扩大双季稻,面积达16万多亩,结果使许多地区双季稻的秧苗全部烂掉,颗粒无收,农民只好吃国家统销粮。另外,“文革”也使土家族地区的广大农民卷入了政治动乱之中,进行“农村斗批改”,“揭开阶级斗争的盖子”,严重干扰了农业生产的正常秩序,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商业方面  (1)批判行之有效的商业政策,使商业部门的各种规章制度遭到破坏,造成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家底不明,经济核算名存实亡。鹤峰县取消商业部的统一商品流转计划,只剩下一个差额调拨计划;财政预算代替财务费用计划,影响了正常业务的开展;除了饮食服务与民族贸易企业仍执行利润留成外,其余商业企业一律取消利润留成办法,企业奖励基金也从此取消。(2)停售群众需要的传统商品。在“破四旧”的运动中,土家族地区的红卫兵将一些商店的招牌、匾额、对联砸烂,土家族苗族等少数民族的装饰用品,如小孩的项链、长命百岁佩锁、簪子、耳环等,一律停止出售。(3)限制集市贸易,造成商品流通渠道单一。宣恩县依照“堵不死资本主义的路,迈不开社会主义的步”的工作思路,将农民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说成是“资本主义尾巴”,集市贸易是“生长资本主义的条件和土壤”,集市场期有时全县统一为5天、7天或10天一场,有时定期为农历初一、六、十一、十六、二十一、二十六,有时关闭,不准群众赶集,不仅使购销活动受到损害,而且也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不便。(4)废除合理的规章制度,土家族地区一些传统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态度在“破四旧”中作为“封、资、修”被取缔。文明经商、礼貌待客,被指责为“不讲阶级路线”;经营高档商品,被指责是“为资产阶级服务”;饮食行业取缔“雅座”,实行顾客“自我服务”;理发取消吹风、烫发;旅社对旅客取消送茶送水,接送服务等。(5)处理大批商业干部和从业人员。“文化大革命”期间,土家族地区许多商业从业人员和干部或被下放农村,或遭到批斗,商业管理混乱,商品流通阻塞,商业利润大幅度下降。
  
    工业方面一是反对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把按劳分配原则说成是“物资刺激”、“奖金挂帅”的资本主义,这使得土家族地区的工业受到严重干扰,工厂纪律松弛,管理混乱,经常停工停产,劳动生产率急剧下降。鹤峰县工业生产经过调整出现的好势头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1966年,全县卷入“文化大革命”,企业生产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亏损严重,1968年,县属企业工业总产值比1965年下降28.47%,企业亏损严重,1968年亏损面为47%,1969年高达61%; 1976年冬,县将各区所属手工业合作社转为公社工厂,划归县企业管理局管辖。保靖县的工业也受到严重干扰,工厂纪律松弛,管理混乱,经常停工停产,1967年全县工业总产值下降为314.88万元,比1965年减少16.59万元。二是经济指挥和管理机构陷于瘫痪。政治动乱打乱了土家族地区正常的社会、生产秩序,使各地各级经济指挥和管理机构受到冲击,有的甚至被撤销,其职能工作基本上陷于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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