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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家族简史——唐宋时期的土家族(二)

2012年07月10日 来源:www.33519.com 编辑:3351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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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唐宋时期土家族的经济
  
    唐宋时期,土家族首领与中央王朝保持着日益紧密的联系,特别是马希范与彭仕愁订立溪州之盟以后,出现了长期相对稳定的局面,土家族与汉族人民经济文化联系进一步加强,土家族地区的社会经济逐渐向前发展。但其经济发展呈现不平衡状态,接近汉区的边缘地带发展较快,聚居的边远山区发展则较为缓慢,生产较为落后。
  
    唐宋间土家族仍以农业兼事渔猎和经营林副业为生。农业生产仍处于粗放的刀耕火种阶段。辰州土著“地界山溪,刀耕火种”,“皆焚山而耕,所种粟豆而已”。这与唐人刘禹锡竹枝词所描写的“长刀短笠去烧畲”的生产情景是一致的。每到春季,用长刀砍倒荆棘丛林,放火烧山,以草木灰作肥料,然后种植粟、豆、稻等农作物,不使用人畜粪肥。宋神宗时,担任施州通判的李固就曾目睹“州介群僚,不习服牛之利”。这些土民在农闲时兼营狩猎和林业,而在夔峡等沿江沿溪流地区的土民,则饲养鸬鹚捕鱼,过着“家家养乌鬼,顿顿食黄鱼”的生活。
  
    土家族地区农业发展状况大致可分三种情况:山区土地贫瘠,生产比较落后;澧水中游“土腴风美,力予耕桑”,农耕较为发达;北江地区的施、黔、涪等州一带的土家族被称为“熟夷”,其地多为熟地,农业生产较羁縻州县进步一些。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作物的产量逐渐提高。宋真宗咸平五年(1002年),施州蛮要求以粟易盐,朝廷允许后,“溪蛮人粟实缘边砦栅,顿息施、万诸州馈饷之弊”,“自是边粟有三年之积”。这一方面反映宋朝改变盐禁后,满足了土民的生活需要,  “群蛮感悦”;另一方面易粟数量颇大,也反映了农业产量有所提高。由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在宋太宗太平兴国八年(983年),他们的首领曾向宋朝表示“愿比内郡输租税”,朝廷认为该地是“荒服之地”,没有允准。至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年),彭师晏归宋,誓下州都由辰州统领,“出租赋如汉民”,或“比内地为王民”。到宋徽宗崇宁元年(1102年)以来,“辰州覃都管马等各愿纳土输贡赋”。可是,至宣和(1119-1125年)年间,朝廷又认为这种改变得不偿失,收贡赋不多,仍恢复羁縻州贡赋。可见当时土家族地区农业生产虽有发展,但农作物的产量仍然极不稳定。
  
    手工业与副业生产多自采、自培或自制,其中以采茶、取蜡、织锦、炼朱砂水银、采药、割漆较为突出,不少土特产品已列入贡品。溪州灵溪郡、巴东郡、夷陵郡等地都出产茶芽,他们以谷皮加工茶叶,并制作茶饼。“巴川峡山纫谷皮之”,“荆巴间采叶作饼,叶老者饼以米膏出之”。“土人善织赉布”,在唐宋间依然保持这项副业,这种织品被汉人称为“溪布”或“峒锦”。溪州产溪布,澧州产纻布,巴东产糙葛,涪州产“僚布”,这些麻、丝织品,都十分精美。他们以蜡染织物,“溪峒……模取鼓文以蜡,刻版印布入靛缸,名点蜡幔”。他们还以火攻取朱砂水银,以“辰锦砂最良”。但这些手工产品,还多属贡品,产量较低。
  
    与这种社会生产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是封建领主经济。山林田土都归担任各级职务的大小土官所有,彭士愁祖辈已拥有溪州富饶广阔的“田场土产”。溪州之役后,楚王马希范承认彭氏权益,并封予食邑三百户,为二十誓下州的静边都誓主,彭氏就成为五溪地方的最大封建领主。其属下的都镇、团和归县、峒等各级首领,都是占有大量山林土地的大小封建领主。广大土民没有土地,是大小领主的农奴。农奴被牢固地束缚在土地上,世代为农,不得迁徙,没有人身自由。各级封建领主对他们任意驱使,“春夏则营种,秋冬则暴掠”。农奴不仅本身被奴役,其家属也要受领主的压榨和役使。
  
    羁縻州县的封建领主贪得无厌,富于掠夺性,为了扩大自己的领地和经济利益,往往向邻近地方掠夺土地、财物和人口。唐宋时,这些领主们掠夺人户为奴的情况还十分严重。唐宪宗元和四年(809年),黔中风俗仍“多掠良人卖为奴婢”。北宋时,由于食盐供应困难,引起土家族人民的强烈不满,施、黔、高、溪四州的封建领主乘机“攻州县,掠民男女人溪峒”,少则数十,多至数百。仅宋真宗咸平五年(1002年),夔州路转运使丁谓以绢一匹换回被掠丁口一人,从四川就赎回丁口万余名。可见掠夺丁口之多,触目惊心。封建领主把掠夺人口作为一种补充农奴与发财致富的手段。
  
    南宋宁宗开禧元年(1205年),施州的羁縻州郡依然“地旷人稀”,大小封建领主与宋朝保持着较稳定的隶属关系,掠丁减少,就多方引诱汉农举家移入溪峒开垦土地。并规定,凡移入溪峒的农户,只有户主本人替领主服劳役,其家属不必服役;汉农自己开垦的土地和所盖的房屋,可以自行买卖,允许汉户自行迁徙;户主死亡,其妻女可以改嫁或自行婚配;客户凭文约付借款等,领主不能随意勒索。这些规定,使羁縻州内迁入的汉族农民中出现了土地私有制,为地主经济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在辰、澧、归、峡等州土家族、汉族杂居地区,北宋时实行土兵屯田的军屯制度,使参加屯田的土兵且耕且守,摆脱了封建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南宋高宗绍兴元年(1131年),宋廷规定在荆南、归、峡等地屯军,“凡军士,相险隘立堡砦,且守且耕,耕必给费,敛复给粮,依锄田法,余并人官”,“兵屯以大使臣主之”,实行寓兵于农。这种兵屯内的土兵成为宋朝的兵卒。
  
    在辰、澧等州,宋朝实行土丁弓弩制。“荆湖路义军土丁弩手之设,盖以诸蛮叛服不常,须土人控制,故选自户籍,蠲徭番戍砦栅,实代王师御侮而无馈饷之劳。其后归、峡等州亦置番戍诸砦,或以岁、以季、以月上番,人给口粮,有功迁补”。这些土丁弓弩手被“免科役及身丁口(税)”,摆脱了封建领主的人身依附。宋廷南渡以后,绍兴年间在辰、澧等州重设土丁弓弩手时,规定“每招土兵一名,给官田百亩,亦足以充一岁之用,使之或耕或佃,各从其便,仍尽蠲其租税”。可是,这种“计口给田”的土丁弓弩手以服兵役换取的官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擅鬻者有禁,私易者有罚”。后来田禁松弛,土地可以买卖、转让、调换,一些土丁弓弩手成为占有土地的私有者。居于边缘地带的封建领主也乘机购置土地,扩大财富。澧州慈利一带的向思胜、彭永健、彭永政、彭永全、彭永胜,酉阳州的田祖周、田敏恭,施州的谭汝翼等都是地多粮多的富豪。
  
    辰、澧、归、峡等州内,军屯之外,还有民屯招民开垦。“凡民,水田赋钪米一斗,陆田豆麦夏秋各五升,满二年无欠,给为永业。”“一夫授田百亩,……凡授田,五人为甲,别给蔬地五亩为庐舍场圃。……民屯以县令主之。”这种民屯的土地,两年之后,只要不欠租税,即可为农户个人所有。从《元丰九域志》中关于辰、澧、归、峡等州主、客户数的记载,可以推断参加民屯的土民所拥有的土地当不在少数,他们已逐步成为摆脱了封建领主经济羁绊的个体农民。
  
    土家族的边缘地区,由于土地私有制和土地买卖的出现,土地纠纷与土地兼并也时有发生。南宋孝宗乾道七年(1171年),辰州境内土丁弓弩手买卖官田的情况比较严重,宋廷不得不“申严边民售田之禁,守令不能奉法者除名”。淳熙十六年(公元1189年),夔州路黔州的官吏“接受夷人贿赂,私与谋议”,“侵冒兵田”,结果被夔路安抚下令制止。在辰州还发生了“熟户”逃入“生界”而诱使“生户”“侵冒”熟地的纠纷,不仅辰州等地如此,其他湖广边蛮住居的地方也大都相似。
  
    唐宋时期,土家族中的封建领主以进贡的方式与中央王朝进行经济联系。唐武则天天授二年(691年),溪州灵溪郡,土贡多为丹砂、犀角、茶芽之类。唐玄宗天宝元年(742年),施州清化郡的清江、建始等地,土贡麸金、犀角、黄连、蜡、药实。黔州黔中郡,土贡仍为犀角、光明丹砂、蜡等。到宋代,这种进贡活动相沿不断,除偶尔“因罪绝贡”外,有时还得到发展。宋太祖乾德四年(966年),下溪州(今永顺、古丈部分地)刺史田思迁向宋朝进贡铜鼓、虎皮、麝脐。宋真宗咸平三年(1000年),高州(今宣恩)刺史田彦伊派遣他儿子进贡方物和输兵器。咸平四年,上溪州(今龙山)刺史彭文庆纳贡水银、虎皮、花布。景德三年(1006年),高州向通汉纳名马、丹砂、银装、剑槊为贡。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洛浦、磨嵯峒(今保靖、咸丰等地)土人首领田仕琼等向宋真宗贡献溪布。
  
    北宋期间,北江、黔、涪、施一带的土家首领向朝廷纳贡,每年一次,进京人数没有限定,回赐也较为丰厚。“贡方物者,人赐彩三匹,盐二十斤;无方物者,人赐彩三匹,盐半;其进上(疑为贡)首领,即加赐二两银碗一。”因此,贡赐一度有所发展。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溪峒蛮张文裔等八百人朝贡。宋仁宗天圣四年(1026年),夔州路溪峒首领田思钦带三百余人去汴京贡方物,朝贡规模日益扩大。后因有的土官假纳贡机会沿途骚扰,宋廷又重定贡赐条例:“自今或只将进奉上贡物纳于施州,贡表诣阙。其差来蛮人,依原定数,即就施州给赐,例物发回溪峒,如得稳便,即令蛮人连书文状,取候朝旨,若愿得食盐,亦听就近取射(疑为舍),数目比折支与;若蛮人坚欲诣京买卖,即许十人内量令三二人上京。”(一作二年一次,依碑文改)天圣五年,刻石于施州境内,即《皇宋奖谕碑》、《蛮人纳贡物碑》、《知保顺田承恩誓状》。安、远、天赐、南、顺、保顺等州的尚万勇(尚一作“向”)、高州刺史田承进等,都得按“天圣誓约”与宋廷保持经济上的联系。
  
    溪州彭氏从北宋初便与朝廷保持贡赐联系,虽然中间彭仕羲、彭儒猛因与宋廷矛盾曾短期绝贡,但以后仍然照常纳贡受赐。宋哲宗时,知保静州彭儒武,知谓州彭思聪、知永顺州彭儒同、知龙赐州彭允宗、知监州彭仕明、知古州彭儒崇,都照例向宋廷进贡溪布。直到南宋高宗绍兴年间,交割贡物的地方才改在辰州,赵构要其属下对“所进物色估价,优与回赐,其合用钱,本州应管转运提刑司钱内取拨,所有章表进奉物色,差人押赴行在”。至南宋孝宗乾道七年(1171年),“辰州之诸蛮与羁縻保靖、南谓、永顺三州接壤,其蛮岁贡溪布。”
  
    土司纳贡,朝廷回赐,这种变相的官方贸易使土家族中的封建领主大受其益。他们以少量的土特产品和手工品换回为数不少的食盐、珍贵的丝绸品和服饰,以及金银货币等,仅供少数人享用;而为其转输供役的农奴,不仅一无所得,还要长途跋涉,备受辛劳,甚至“多有死亡”。
  
    这种贡赐联系,客观上有助于保持该地区的稳定,汉族地区的一些先进产品和生产技术也通过这一渠道传人土家族地区,促进了各民族间的经济技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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