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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侵权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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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大众电影》杂志社盗用个人摄影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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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演员刘子枫的照片著作权问题,60岁的著名摄影家周雁鸣将自家单位《大众电影》杂志社告上了法院。周雁鸣认为,刘子枫的照片是他个人创作,《大众电影》在期刊中使用,未得到允许,且未署名并支付报酬。而《大众电影》则认为,涉案照片尚不能证明作者是谁,即便是周雁鸣也是职务作品。昨天下午,双方就照片的著作权在朝阳法院法庭上激烈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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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雁鸣起诉称,《大众电影》杂志2009年第17期刊登的《刘子枫口述:要把角色演到最精彩》的专访文章中,使用了他2001年5月在上海为演员刘子枫拍摄的一组照片,但杂志既没署名,又未给报酬。周雁鸣称,这次摄影并不是杂志社委派的工作,拍摄费用由他个人承担,属于个人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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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上海的花销是很大的。”周雁鸣说,对于自己喜欢的演员,他愿意自费去给他们拍摄照片,而刘子枫的这套照片是他利用自己的“创作假”时间拍摄的。据周雁鸣讲,他从未将刘子枫的这组照片提供给杂志社。“我们拍摄的照片和底片,除了金鸡奖、百花奖等大型活动外,都不上交杂志社,作品著作权均属于个人,这是社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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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大众电影》杂志社的代理律师却表示,社里很早以前曾要求大家将外出采访的资料交回,只是没有严格执行。代理人称,涉案图片取自《大众电影》杂志社资料室所保管的图片资料当中。大概在1996年,因杂志社要做刘子枫的专题,所以由杂志社一名现已退休的职工搜集了涉案图片,但照片作者和来源已经记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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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电影》的代理人认为,首先,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诉争作品的作者就是周雁鸣。“即使诉争作品的作者是原告,也属于职务作品。《大众电影》杂志社可以正常使用,不需要征求作者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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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此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