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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张抗抗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交专门提案
建议延长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期
本报综合消息 正在北京举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国务院参事张抗抗提交了《关于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提案》、《关于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的提案》等。在《关于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的提案》中,张抗抗建议将现行《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延长至与文字、音乐、美术等其他作品形式一样的保护水平,即:.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人民网公布的张抗抗《关于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的提案》中第四条为.关于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
提案中说:.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年底,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此项条款之所以把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定为‘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是因为在1990年立法时,参考《伯尔尼公约》第7条第(4)款的规定。但是,在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对上述条款已经做了补充规定,即第9条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对于摄影作品,缔约各方不应适用《伯尔尼公约》第7条第(4)款的规定。这一规定实施后,各缔约国已经把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修改成与其他形式艺术作品同样的保护期限,即:作者的有生之年加逝后50年、70年或100年(各缔约国保护期限为作者死亡后最短50年,最长的为100年不等)。只有我国在1990年立法后,没有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进行过修改。所以,造成我们的摄影作品保护水平与各缔约国不平等的地位。具体讲,我们的集体管理组织要对各缔约国的摄影作品保护自作者有生之年加逝后50年、70年或100年,而他们只对中国摄影家的作品保护50年,双方保护期限相差50年到100年,极不平等。
.由于现行《著作权法》这一规定,使得中国摄影家和摄影作品在国际文化交流或贸易活动中,处于极其低下和不平等的地位。十几年来,像石少华、吴印咸、侯波、徐肖冰、吕厚民、邵华等一大批国宝级摄影家强烈呼吁修改现行著作权法,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
.建议将现行《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延长至与文字、音乐、美术等其他作品形式一样的保护水平,即:‘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 该提案的第五条内容是.关于增加视觉艺术作品的追续权.。
提案认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有一个大的漏项,即没有规定视觉艺术作品的追续权。包括美术、摄影、书法等视觉艺术作品,在二级市场上的流通非常活跃,世界上五大拍卖公司每年在世界各地均拍卖视觉艺术作品中有数量众多的中国艺术家作品。法国视觉艺术集体管理协会等集体管理组织表示,由于中国《著作权法》中没有追续权的规定,所以无法为中国艺术家收取国外的版税。中国应该尽快在《著作权法》中增加追续权,以便有效保护中国艺术家在世界各地拍卖市场中的著作权。欧盟各国早已在其各自的法律中确立了追续权内容,从每一件视觉艺术作品的实际收入中,为权利人提取3%至5%的版税,从而保护艺术家在二级市场交易中的著作权。
鉴于国内拍卖市场日趋成熟与活跃,考虑到中国艺术家著作权在海外得到有效保护,张抗抗建议.在《著作权法》中增加视觉艺术作品的追续权。表述为:追续权:即艺术作品在市场拍卖等交易活动中,使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
对于视觉艺术作品的.追续权.问题,南方都市报在相关报道中指出:.近年来拍卖市场发展红火,不少艺术家在职业生涯初期默默无闻,迫于生计只能廉价变卖作品,若干年后,作品的价格翻了近百倍,原作者却只能眼睁睁看着收藏者和中间商利用其艺术名望牟利。.该报采访的多位艺术界人士,对于.追续权.能否在近期得以实施并不乐观。有艺术家对该报记者表示,艺术家在艺术品买卖市场上是极其弱势的,即使.追续权.得以在海外市场上行使,追讨也会是极其繁琐的事情。
2010年第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