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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区概况——贸易(三)

2012年05月04日 来源:www.33519.com 编辑:3351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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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民族贸易

  一、发展民族贸易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光辉照耀下,湘西自治州的民族贸易发展很快,收效良好。民族贸易是商业工作的组成部分,又是民族工作的组成部分;既担负着沟通城乡、联结工农、连接生产与消费的经济任务,又承担着通过购销活动来促进经济发展、增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的政治任务。民族贸易在湘西自治州的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历史上,由于历代封建统治者实行民族压迫、民族歧视政策,湘西少数民族地区长期处于“汉不入境,蛮不出峒”、“铜不沾铁,苗不沾客”的民族隔离状态,加上湘西少数民族地区远离中心城市,山高岭峻,溪河纵横,交通不便,经济落后,物质生活资料短缺,发展民族贸易势在必行。

  1949年底至1950年初,州境10县先后成立贸易公司,有的县还成立贸易小组,深入边远土家苗寨,销售食盐、棉布、日用百货,收购桐油、生漆等土特产品。1950年各贸易公司以桐油、五倍子等土特产换回大米479万斤,帮助各族人民度过了夏荒,赢得群众赞赏。1951年贯彻第一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精神,州境10县贸易公司逐步掌握市场上主要商品的供求,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工商业迅速恢复发展,歇业与转业的均系迷信品类行业。土特产有97种打开销路,主要土特产如桐油、茶叶都很畅销,全年物价基本稳定,冬季粮棉市场一度高于牌价,但未影响全面物价,从而保障了各族人民的正常生活。

  1952年开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后,民族贸易发展很快。国营贸易公司认真贯彻第二、第三、第四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精神,在业务经营上坚持不赚不赔、有赚有赔、以赚补赔的方针,不以盈利为目的,大力发展民族贸易,对尚未脱离贫穷的湘西各民族人民是极大的支持,民族贸易自身也有很大发展。1957年国营商业国内纯购进总值达1587万元,比1952年增长近一倍;国内纯销售总值为4411万元,同比增长6倍。供销合作社遍布土寨苗乡,“一五”期间,州境10县供销系统商品纯销售总值9396万元,其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值816万元,农副土特产品收购总值3245万元,对促进农业生产,改善农民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

  1958年的大跃进,曾经造成民族贸易的大起大落。1959年“反右倾”以后,全州国内纯购进总值经过虚报浮夸,升至4348万元高峰。1961年调整、整顿、合理收购,全州国内纯购进落至1699万元的谷底。民族贸易大跃进报废损失达1300多万元,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

  二、实行优惠政策

  为了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民族贸易,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少数民族聚居的边远山区县的民族贸易公司、专业公司、供销合作社等民族贸易企业实行资金、利润、价格方面的“三项照顾”政策。州境10县都曾享受。

  民族贸易企业“三项照顾”政策的贯彻执行,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1952年,国家就开始对交通不便、商品在途时间较长、资金周转慢、流转费用大的边远山区的民族贸易企业拨给比一般地区国营商业较多的自有资金。规定民族贸易零售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80%由国家财政拨给(当时一般地区国营零售企业的自有资金为30%,次年为60%),20%由银行贷款解决。1963年,国家又规定民族贸易批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50%由国家财政拨给(当时一般地区国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为7%左右),50%由银行贷款解决。从1981年起,对实行“三项照顾”的县的商业、中药材(或医药公司)、供销合作社,银行按月息3.3%。计息(一般地区国营商业为6.6‰),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企业经营活力,促进了商品流通。

  在利润留成方面,国家为了照顾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困难,让民族贸易企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在1951年允许民贸企业在经营上“赔钱补贴”的基础上,1952年又规定了民贸企业的利润暂不上缴的政策。1963年,在确定民贸企业的上缴利润的同时,规定企业利润留成比例为20%(当时一般地区国营企业的利润实行3%的留成比例)。1980年起,在一般地区国营商业利润留成比例增加到19. 3%的情况下,又将民族贸易企业的利润留成比例由20%提高到50%。在全国实行利改税以后,国家对民族贸易企业的利润照顾基本未变,在税收上给予照顾。湖南省政府规定,民族贸易企业按55%征税后,再由财政返回5%给企业作为利润留成,保证企业50%的留利水平。

  为了减轻少数民族的经济负担,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规定了价格保护政策,即对一部分农副产品的收购,实行最低保护价,对一部分主要工业品的销售实行最高限价。由此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国家财政部门给予补贴。

  据不完全统计,自1951年至1985年止,国家先后拨给湘西自治州民族贸易自有资金6519万元,利润留成1823万元;价格补贴,1983年以前实报实销,最高时收购农副产品109种,补贴金额1041万元,1984年起实行固定补贴,收购品种减少到33个,固定补贴500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族农民的经济收入逐年上升,购买力迅速提高。1978年农村销售总额仅299万元,1982年增至1720万元,增长4.8倍。

  湘西自治州在发展民族贸易中,尊重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组织绣花服装、金银首饰、鼎锅、铜壶等民族商品,满足各族人民的特殊需要。20世纪80年代初期,就在土家族苗族聚居区建立了6个民族特需用品专店,还在基层商店设置了111个民族特需用品专柜,农村供销合作社也积极经营民族特需商品,整个民族贸易工作显得十分活跃。在民族特需用品专店、专柜,少数民族喜爱的耳环、手圈、项圈、扣链、腰链以及小孩的帽饰,琳琅满目,任其选购。土家族苗族的服饰绣品、金银饰器,已经成为中国艺术百花园中的一簇鲜花,不仅受到土家族苗族妇女欢迎,也为国内外游客所喜爱。

  三、民族贸易改革

  湘西自治州的民族贸易发展很快,成绩很大,但是,始终存在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就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水平远远低于东部发达地区,民族贸易的基础较差。这种情况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单一的分配方式、封闭的流通格局以及市场竞争尚未形成,其矛盾还不突出,随着改革深化、市场放开、多渠道竞争局面的形成,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形成和完善以后,民族贸易必须相应改革,才能发挥其内在活力。

  1984年,全州民族贸易系统把394个国营商业企业划细为676个,其中86个较大的企业实行承包经营;440个小型企业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44个小型企业转为集体;还有37个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租赁经营。供销合作商业也相应进行改革。到1986年,湘西自治州的商业结构出现了新的变化,国营、集体、个体一齐上,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格局,州境10县全部商业人员中,国营商业人员占21.3%,供销合作商业人员占14.2%,其他集体商业占11.8%,个体商业人员占52.7%。

  在改革开放中,湘西自治州抓紧引东拓西,发展边区贸易。在湘、鄂、渝、黔四省市500多公里长的交界线上,选择凤凰县阿拉、腊尔山,花垣县民乐、茶洞,保靖县野竹坪、黄连,龙山县里耶、桂塘、民安,作为全州重点扶持和建设的边境贸易市场,敞开州门,广交朋友,逐步形成四通八达的商品流通网络和全国统一市场。背靠边区资源,面向发达地区,依托大中小城市,利用“地区差”、“季节差”,大力组织工业品供应和农副土特产品收购,使边区贸易市场成为东部发达地区向西部发展中地区延伸的前进基地。与此同时发展横向经济联系,搞活商品流通。采取“派出去、引进来”的办法,与长沙、上海、广州、武汉、浙江等发达地区开展商品交流,改革民族贸易体制,促进民族贸易发展。

  对民族贸易实行优惠政策,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落后、交通不发达、技术力量薄弱等实际情况决定的,对推动民族地区商品流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三项照顾”优惠政策很难落实到位。财政分灶吃饭后,民族贸易企业自有资金难以列入地方预算,照顾自然削弱;自有资金1980年前由省财政按中央预算逐年补拨到民贸企业,从1981年起,按1980年末资金占用为基数一定三年不变,由省财政承担欠拨自有资金的利息,1984年期满即告停止。利改税后,民族贸易企业的利润留成与一般商业企业相比相对减少。平改议以后,原享受价格补贴的土产山货,品种减少,数量减少,议价收购,价格高了卖不出去,价格低了又收不上来,很难进人流通领域,计划商品范围缩小,市场调节范围扩大,原来对民族贸易地区照顾货源的优势也自然而然地失去效益。而新出台的改革措施,比如房产税、船使用税、奖金税等,对所有商业企业同等对待,加重了民族贸易企业的负担。不少民族贸易企业经营设施陈旧老化,拨改贷后,自我改造能力削弱,企业改制改组后,原来享受的对民族贸易企业的“三项照顾”政策自然消失,民族贸易步履艰难。1996-1999年完成商品购进总额17.2595亿元,同前4年(1992-1995年)相比下降23.2%;完成商品销售总额19.9761亿元,同比下降20.3%;上交国家税费2205万元,全系统盈亏相抵,净亏损7163万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全州各级商业部门树立市场观念,顺应市场发展趋势,把建设改造网点同调整企业经营结构结合起来,一方面依托国营老店,盘活存量资产,为经营不景气的网点提供转机;另一方面扩大招商引资,创造发展条件,积极筹措资金,加大网点建设投入。1996-2000年间,州境8县市商业系统共投入资金3800万元,新建和改造网点85个,新增营业面积2万平方米,使之成为国有商业的新的经济增长点。2004年全州商贸流通领域,通过破产退出、民营兼并、股权出让等多种方式,国有资本基本退出,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作为灵活因素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所占份额越来越大。

  1995年州境8县市商业系统有独立核算企业203个,其中基层社121个。根据中发[1995]5号文件精神,调整了基层社的建社规模。龙山县将边远山区的23个乡社并入区社。古丈县实行“一县一社”,只保留基层社牌子,保留基层社经营门店,由县联社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减少行管人员,节约费用开支。全州供销系统按照抓大放小原则,对商品批发、零售企业、饮食服务业全部实行“社有民营”,对企业富余人员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有的坚持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强化服务功能,做好为农业、农村、农民的服务工作;有的参与山地开发,兴办专业合作社,促进农业产业化;有的供销社立足当地资源,兴办农产品加工业,实行贸工农一体化,种养加工一条龙经营,取得较好成绩。1996-1999年供销社办工业26个,实现工业产值1.8158亿元,比前4年总和增长2.3倍,上交国家税金272万元。

  供销社点多、线长、面广,有大批货场、仓库、庭院闲置。为了盘活社有资产,把商品经营与资产经营结合起来,把资产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1998年,州、县供销社成立了资产管理办公室,专抓资产经营。1996-2000年,全州供销系统投资3200万元,其中招商引资2500万元,新建一个综合性商场,一个农贸市场,4个大型批发市场,供销系统经营状况大有起色。

  1997年底,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委为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又分别制定了利息优惠和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民族贸易优惠政策。湘西自治州民族事务委员会与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一起商定7条措施,1998-1999年共为全州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落实贷款优惠利息3463万元,增值税返还225.8万元,使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得到了实惠,增强了发展后劲。

  2004年,州民委组织开展民族贸易及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撰写了《新形势下民族贸易及民族用品生产仍需民族政策的大力扶持——湘西自治州民贸及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积极争取落实民族政策。当年又有泸溪金天铝业、湘泉制药有限公司等一批民族企业开始享受民族优惠利率政策。年末,全州民族贸易企业和30家民族用品生产定点企业共享受民族企业贷款利率贴息1758万元,为企业争来了实惠,支持了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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