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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环境保护工作
一、工业污染防治
20世纪80年代,湘西自治州逐步开展工业污染治理。1981年,州人民政府下达第一批限期治理项目,限期治理企业为吉首纸厂、州制药厂、吉首氮肥厂、吉首制革厂、州第二人民医院。1985-1987年,先后对污染严重的七O化工厂电解锰生产线和吉首纸厂进行搬迁。“九五”以来,开展了一系列大规模工业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取缔、关闭“十九小”企业。《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明确要求在1996年底前,依法取缔、关闭小造纸厂、制革厂、染料厂、土法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农药、漂染、电镀和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的企业,简称取缔关闭“十五小”企业。湖南省人民政府湘发[1996]20号文件在国家“十五小”的基础上,增加了取缔关闭土法炼锑、炼钒、炼铜。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结合州里实际,又增加了取缔、关闭规模在50吨/日以下铅锌浮选企业,合计为“十九小”。通过各级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到1996年底全州共关闭污染严重的“十九小”企业25家。
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从1999年开始,按照湖南省提出的关停一批、限期治理一批、改造提高一批、淘汰一批、转产一批的“五个一批”思路,湘西自治州组织开展了以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为主线的工业污染治理工作,将工业污染治理推上了一个新台阶。通过三年多时间的努力,全州列入计划的120家企业有116家实现了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达标率为96.7%。其中省控、州控的15家重点限期达标企业全部实现了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在全省考核验收排名第四。
取缔关闭非法钒厂。2004年,五氧化二钒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受高额利润驱使各地普遍非法建设钒厂,到2005年全州钒厂迅速由原来的2家上升到31家,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和生态破坏,社会各界群众反映强烈。针对这一情况,州委、州政府作出取缔关闭五氧化二钒生产企业的重大决策,各有关县市组建了专门执法队伍开展“禁钒”工作,到2005年6月底,全州31家钒厂全部关停到位,其中17家钒厂炸毁了焙烧窑或拆除了生产设备。
电解锰污染治理。2005年8月,对湖南省花垣县、重庆市秀山县、贵州省松桃县的“锰三角”污染问题,胡锦涛总书记、曾培炎副总理先后两次作出重要批示。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重要批示,湘西自治州以花垣县为重点,全面开展了电解锰企业污染整治工作。全州49家电解锰企业,除2家企业在建、3家企业自愿关闭外,其他44家企业全部进行了治理,其中26家企业停产治理,18家企业限期治理。全州共完成锰污染治理投资1.72亿元,其中花垣县电解锰企业完成治理投资1.06亿元。41家电解锰企业通过了省、州环保部门验收,40家企业安装了废水在线监控装置,其中花垣县14家电解锰企业一次性通过国家环保总局验收。
二、城市环境整治
1990年,湘西自治州开始将“三区”建设(饮用水源保护区、烟尘控制区、噪声污染控制达标区)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县市相继划定城市“三区”范围,开展相关污染整治和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十五”期间,各县市十分重视加强对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积极治理搬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老污染源,严格控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污染项目。先后关闭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第三产业、养殖业排污口17处;对二级保护区内的17家工业企业、34家餐饮业、4个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否决9个计划新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大气污染治理。“十五”期间,各县市相继开展治理燃煤锅炉、取缔机动三轮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专项行动。2000-2003年,州人民政府每年安排20万元专项资金,对吉首城区165台燃煤锅炉进行治理,重点推广利用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和电、燃气等清洁能源,强制性使用含硫2%以下、含灰分20%以下的低硫无烟煤,引进无烟燃烧和气化、液化等清洁燃烧技术对现有锅炉、窑炉进行改造。通过治理,吉首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从2003年的276天增加到2005年的362天,酸雨频率从2003年的94.7%下降到2005年的64.7%,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抓住湘西自治州进入国家西部开发范围的机遇,切实加大项目争取力度,8县市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和吉首、凤凰污水处理厂等项目先后开工建设,龙山、保靖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成投入使用,凤凰污水处理厂完成主干管铺设和厂区建设。州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项目批复实施。这批环保基础设施建成后,对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将发挥重要作用。
三、环境保护执法
湘西自治州环境保护执法随着污染整治一并开展,1981年以来,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限期治理等环保法律制度相继得到贯彻实施。进入21世纪以后,湘西自治州的环境法制和行政执法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经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州人大常委会先后在2003年公布实施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区饮水源保护条例》,2005年公布实施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两个地方环境保护自治法规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原则和制度,对政府职责、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等上位法规定不明确的进行了细化或变通,规定了“三同时”保证金等有利于环境管理的制度和措施,促进了环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2003年以来,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司法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的总体部署,坚持每年突出1~2个重点,把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与“禁钒”、“治锰”、铅锌企业整治、饮用水源保护等结合起来,着力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3年来,全州共检查工矿企业315家,取缔关闭五氧化二钒、铅锌浮选等落后企业86家,责令112家企业停产治理或停止建设,责令158家企业限期治理,促进了环保执法工作开展,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结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十五”期间共责令117个建设项目补办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手续,重点查处了违法审批、越级审批和重审批轻管理的行为,规范了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和审批程序。从流域环境容量和资源保障能力出发,暂停审批花垣河、兄弟河、峒河、万溶江流域新上的电解锰、电解锌、铅锌浮选项目,从严控制其他重污染矿产资源初加工项目,禁止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的项目投入生产,进一步减轻了环境压力。
四、生态建设
生态州建设。湘西自治州第八次党代会提出实施“生态州建设战略”,确立以生态建设和污染防治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州建设目标。湘西自治州被国家环保总局批准为第九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按照生态示范区建设要求,全州上下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的方针,结合生态州建设战略的实施,大力实施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农村能源建设。“十五”期间,全州完成封山育林1200万亩,植树造林400万亩,其中退耕还林380万亩,新建农村沼气池9.5万口,“两省灶”6万个。2005年末,全州森林覆盖率达到61.5%,比全国平均水平高42.8个百分点。
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建设。1982年湘西自治州建立了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龙山洛塔水杉自然保护区。到2005年底,全州共建立自然保护区31个、自然保护小区17个,总面积27.34万公顷,占全州国土总面积的17.65%。在31个自然保护区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个,为永顺小溪自然保护区,面积2.53万公顷;省级自然保护区6个,为龙山洛塔水杉自然保护区、凤凰九重岩自然保护区、凤凰两头羊自然保护区、古丈高望界自然保护区、保靖白云山自然保护区、龙山印家界自然保护区,面积5.81万公顷;县市级自然保护区24个,面积19万公顷。全州建成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5处,面积1.33万公顷,占全州国土面积的0.86%。其中国家级森林公园2处,为永顺不二门森林公园、凤凰南华山森林公园,面积7232公顷;省级森林公园3处,为龙山太平山森林公园、古丈坐龙溪森林公园、吉首红枫森林公园,面积6066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