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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高压中求生存”

2009年07月20日 来源:www.33519.com 编辑:3351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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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高压中求生存”,这并非耸人听闻,对于当前张家界旅游业,个人感觉应该有更多的人了解导游这个群体,关心导游这个群体。


  2009年是金融危机持续的一年。旅游总体接待人数没增多少,导游却有增无减,僧多粥少的局面不可避免。以我所在的旅行社接待部门为例,到6月20号为止,接待人数较去年相比,只有去年的五分之二,而新导游增加了4个,许多导游清闲在家,但水电费、房租、交通费、电话费还要照常缴纳。没有底薪,仅靠带团赚钱的导游,生存压力猛增。


  导游假如想找一个所谓“好”的部门,团队多的部门,除开正常给部门的质保金外,还要交1000到2000的管理费。 此外带团还要交人头费,人头费是什么?旅游行业的潜规则。以带某地团队为例,2006年交给部门的人头费是10-15元/人。到了2008年却是25至30元,更有突破40元大关的。


  人头费持续上涨,导游靠什么赚钱以填平人头费的沟壑?一是购物,二是增加行程以外的景点。可游客在消费上日趋理性,游客参团的时候,其实是缴足了团费的,他来旅游,消不消费是自己的事,尔等怎敢强买强卖?于是有导游在抗不住“人头费”高压的情况下,降低服务质量乃至甩团。 2008年的“十一”黄金周期间,某经理接待了40人的某地散拼团,收取导游人头费40元/人。结果到了10月2日晚8点,游客打电话来说团队还在天子山顶,却找不到导游了。原来李导由于客人不消费,巨额人头费无法承受,已经关掉手机悄悄甩团走人了。40名游客怨声载道,愤怒不已。


  但是这些即将成为历史,新《旅行社条例》已经在“五一”正式实施。细化的17条规定将规范旅行社的经营。


  新《条例》规定: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如果旅行社擅自变更合同线路、增加购物点,是明确要罚款。不光旅行社要罚,现在连导游、领队都要罚,而且是重罚,分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这在过去的条例中是没有体现的。


  在这样的游戏规则下,导游又面临新的问题,不能加景点,不能进店之后,管理费从哪里来?听闻一些旅行社已严令部门经理不准收取导游的管理费,这是一个好的现象。但愿能真正的推广实行。

 



  你还可以电话+微信咨询专业导游:姜怡1378744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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